張貼日期: 2021-12-08 11:22:31 點閱:399
十三、
按日計酬臨時人員之 年終工作獎金 依下列規定發給:
(二) 年度中在職 日數合併計算未達三十日 者,依全年實際支給之薪酬數額乘以一點五個月乘以十二分之一計算發給 (例如日薪 982 元 1月至 12 月間 計 在職 27 日;其當年應發給之年終工作獎金為 3,314元。計算方式如下:日薪 ×27×1.5 個月 ×1/12 。
換言之,年度中曾任職合併計算未達30日者不再發1/12,依全年實際支給之薪酬數額乘以一點五個月乘以十二分之一計算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