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告 / 張貼者 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1-10-07 11:17:19 點閱:407
前開所稱「至申請退休生效日已連續滿3年」,係指在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擔任特殊教育教師自退休生效日前一日起往前推算三年,均連續符合相關認定標準未曾間斷。茲因留職停薪期間並未在職任教,爰教師倘於申請退休生效日前三年間曾有留職停薪情形,尚不符前開認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