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告 / 張貼者 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1-10-05 14:11:18 點閱:288
1.本縣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一般健康補助基準,自111年1月1日起比照旨揭基準表辦理,
2.有關第二類人員補助基準另補充說明如下:含本府及所屬機關編制內40歲以上依法任用、派用及聘任之人員、工友(含技工、駕駛)、測量助理、駐衛警察及於現職機關連續服務滿1年之聘僱人員(符合基準表要件之年度計畫型聘僱人員)且至前一年度12月31日止滿40歲,每2年補助1次,高以新臺幣4,500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