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5-03-11 11:40:06 點閱:102
1.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公務人員已依勳章條例及獎章條例獲頒之各類別勳章、功績獎章、楷模獎章、專業獎章且尚未領取獎勵金者,於本要點修正發布當年度,由本人填具獎勵金申請表(格式如附件四),並檢附勳章、獎章證書,送經服務機關(構)審核後覈實發給。但服務機關(構)因故未能於本要點修正發布當年度發給獎勵金者,至遲應於本要點修正發布之次年度發給。
2.公營事業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領有勳章、獎章者,得比照本要點規定辦理。
3.如有上記情形請洽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