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5-02-19 08:38:32 點閱:129
說明:
一、復貴局114年1月17日北市教人字第1143033110號函。
二、茲就所詢疑義分述如下:
(一)有關教師同時涉及數個不適任行為,其管制一定期間不 得聘任為教師之執行疑義一節:
1、查本部109年4月17日臺教人(三)字第1090050035號 書函略以,參酌行政罰法第25條「數行為違反同一或 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及公務 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12條(現第10條)「公務員因 不同行為,受二以上之懲戒處分者,除本辦法另有規 定外,分別執行之。」等相關規定,教師經教師評審 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決議解聘且議決1年不得聘 任為教師期間,另涉及其他違失行為,復經教評會審 酌個案具體事實後,再為議決1年不得聘任為教師,其不得聘任為教師之生效日及期間屆滿日,前後2次之執 行應分別計算,惟不得聘任之期間重疊者,應於第1次 不得聘任期間屆滿後,再另行計算第2次不得聘任期 間。
2、依前開規定,教師同時涉及數個不適任行為,經學校 教評會依教師法規定分別議處其不得聘任為教師之期 間並函報主管機關核准,其不得聘任為教師之生效日 及期間屆滿日應分別計算。
(二)有關教師涉及數個不適任行為,經學校教評會認定均屬 教師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所定「行為違反相關法規」情 形,得否綜合評價一節:
1、查本部113年9月23日臺教人(三)字第1134202814號 書函略以,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1款、第15條第1項 第5款,及第18條第1項規定,均以「行為違反相關法 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為構成要件。是 以,教師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 屬實後,係由教評會依相關事證,就個案具體情節審 議認定究採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1款「有解聘且終身 不得聘任教師之必要」,或第15條第1項第5款「有解 聘之必要,1至4年不得聘任」,或第18條第1項「未達 解聘之程度,而有停聘之必要」。次查本部110年3月 10日臺教人(三)字第1100028095號書函略以,學校依教師法第15條規定作成教師解聘之決議,應於教評 會紀錄載明如何審酌案件情節,而議決1年至4年不得 聘任為教師。
2、依前開規定,學校教評會應依相關事證,就個案具體 情節秉權責審議教師數個不適任行為應否綜合評價, 並於會議紀錄載明其如何審酌案情而議決其不得聘任 為教師之期間。
三、至如於同一時間涉及數個不適任行為分屬兼任、代課及代 理教師應如何議處一節,因屬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權 責,業轉請該署另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