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4-09-09 08:55:54 點閱:262
(一)
由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20% 以上之財團法人之職務。
(二)
由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且其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20% 以上事業之職務。
(三)
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下列團體或機構之職務:
1.
財團法人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2.
事業機構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二、
本部95 年8 月7 日部法二字第0952683423 號電子郵件及歷次解釋與本令釋未合部分,自114 年1 月1 日起停止適用。
如符資格者 洽本室
https://www.mocs.gov.tw/pages/detail.aspx?Node=1349&Page=9451&Index=15(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彙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