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3-07-03 12:28:11 點閱:194
一、依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五點規定,公務人員學年 本人 、 配偶 或 直系血親 (含尊、卑親屬)因身心障礙、懷孕或重大傷病,於當年確實無法參加觀光旅遊,經服務機關認定者,當年補助總額均屬自行運用額度。
二、復依「國民旅遊卡相關事項Q&A(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01月01日修訂版)題號2之12略以,有關身心障礙認定之標準,得參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相關規定;重大傷病認定之標準,得參考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所訂定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至懷孕認定之標準,當年如有懷孕之情形,其參加觀光旅遊確有困難者即符合上開規定,並未限制懷孕週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