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2-12-22 15:14:08 點閱:357
轉知公告:再次重申請各校務必開放學生得依個人對天氣冷、熱之感受在校服內及外均可加穿保暖衣物,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教育部國教署)111年12月19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177437A號函暨教育部109年8月3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72127號函修訂之「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訂定之「國民中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及「國民小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與教育部國教署111年10月1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142062A號函(本府111年10月18日府教特字第1110402867號函)(諒達)辦理。
二、 依上開原則,天氣寒冷時,學校應開放學生在校服內及外均可加穿保暖衣物,且不應限制需著校服外套後始可加穿保暖衣物,或限制保暖衣物僅能添加於校服內,造成穿著不適感。
三、 綜上,重申請各校應尊重學生依個人對天氣冷、熱之主觀感受,決定是否在校服內及外添加保暖衣物,學校不得限制氣溫幾度才能加穿禦寒衣物,並請加強向全體教職員工宣導,並落實依法執行以維護學生身體自主權及健康權。
四、 本案已納入中央對地方政府一般性補助款考核項目,請各校確實依規落實執行。
五、 副本抄送視導區督學,請協助督導學校。